(2026年6月1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9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为进一步拓展人大监督覆盖面,延伸监督链条,增强监督实效,推动政府及相关机构依法履职、规范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对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和市政府直接管理或授权管理的重点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园区)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延伸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将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和重点园区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纳入市人大常态化监督范畴,实现人大监督全覆盖,为强力推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聚力打造“淮河明珠、智造之城”、加快蚌埠振兴贡献人大力量。
二、延伸监督对象
1.市政府直属机构:包括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长三角招商引资办事处、市政府驻珠三角招商引资办事处等。
2.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下属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二级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人大监督的部门所属机构。
3.重点园区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包括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蚌埠综合保税区、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甬蚌产业合作园区)和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三、监督内容
1.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情况。
2.依法履职情况。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全面有效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
3.财政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依法依规管理国有资产等情况。
4.重点园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结合重点园区功能定位,对园区招商引资、产业协同、营商环境、项目要素保障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对园区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重大项目实施等情况依法加强审查监督。
5.社会关注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认真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6.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方式
1.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相关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和重点园区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安排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也可视情听取相关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
2.开展执法检查。结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将市政府相关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和重点园区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纳入执法检查范围,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执法情况。在执法检查中,可以联合县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发力的监督格局。
3.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口联系工委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深入了解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4.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将重点园区纳入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审查监督管理,加强对园区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周期监督。
5.开展工作评议。参照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将部分重点市政府直属机构纳入年度工作评议范围,通过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的方式接受人大评议。
6.制发监督意见书。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监督意见书形式转交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实行清单管理、闭环办理。
五、实施步骤
1.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涉及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和重点园区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2.监督实施。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具体监督方案,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按照监督方案组织开展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监督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3.问题交办。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提出处理建议,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监督意见书形式转交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4.跟踪督办。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审议意见、监督意见书、主任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主任会议适时听取监督意见书办理情况报告,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可开展“回头看”或持续跟踪监督。
5.结果运用。监督测评结果通报市委组织部,实现监督成果与干部管理的有效衔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或者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六、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延伸监督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分工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加强与对口单位的日常联系,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提出意见建议。各监督对象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日常对接协调,确保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2.健全对口联系机制。参照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做法,健全对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和重点园区及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对口联系制度。在保持原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单位不变的基础上,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由监司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市政府驻长三角、珠三角招商引资办事处由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由联系该部门的工作委员会负责;重点园区由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
3.完善信息公开。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监督对象应当主动公开依法履职和接受人大监督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