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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履职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8 15:10 来源:蚌埠市人大网 点击数: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履职的意见

20203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增强代表职务意识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视察调研活动

第三条  严肃会风会纪代表应当全程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确定应邀列席市人大代表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列席计划通知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常委会会议前相关议题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代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列席1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可以集体活动也可以单独活动开展集体活动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 每年不少于4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及列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等闭会期间的活动全面客观了解情况代表要根据安排或以主动报名的方式参加评议测评旁听案件庭审等活动如实填写评价意见每位代表一般每年参加市域范围内各级组织的司法活动不少于1代表接到活动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参加

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进行视察调研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可以就某个专题进行调研走访选民广泛收集民意

第五条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及代表工作站等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般每年不少于2代表根据安排参加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每届内至少报告1次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并接受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提高议案和建议质量代表应当从全局出发结合参加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活动了解的情况认真梳理总结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当前实际的议案和建议

第七条  落实代表履职登记管理代表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履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其所在的代表小组审核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汇总统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开展代表创先争优活动评选及换届时代表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加强代表履职监督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未经批准不出席人代会或者连续2次在人代会代表团会议讨论时不发言且不提议案建议的在闭会期间无故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或代表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2次以上的;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时测评满意率不到50%,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或者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其约谈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约谈通报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将按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规定劝其辞去或者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