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3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市本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审计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中揭示的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将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一)市本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政府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整改情况。
(二)未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市审计机关移送市公安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接受审计移送问题线索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情况;移送市公安机关的问题线索同时抄送市检察机关。
(四)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告的,应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第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并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应当细化,与审计工作报告所附查出问题清单相对应,详细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完成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时限;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印发审议意见十五日内,通知相关被审计部门单位,及时布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督促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要建立健全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抓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将被审计部门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审计局要切实做好督促整改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及市政府要求,指导相关被审计部门单位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方案,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掌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并报告市政府。
第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细化实化举措,明确具体责任人、整改内容和时限,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责任。本部门单位整改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书面报送市审计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要认真研究解决审计查出的预算收支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利用审计结果,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严肃处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和移送问题线索查处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加强持续监督,分别提出调研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研视察情况汇总提出调研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市政府应当在决议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就决议的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或进行满意度测评,按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组织开展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责成有关机关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三)整改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
(五)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负有整改责任的部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