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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9 10:20 来源:蚌埠市人大网 点击数: 字体:【  

20204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工作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调研旁听庭审现场观摩走访座谈列席会议等形式见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活动

第三条  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的范围

审判机关的各类案件现场和远程视频公开审判调解听证活动调查取证涉案物品评估鉴定和勘验检查财产和证据保全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拘传强制执行裁判和调解书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机关的各类案件审查起诉及远程视频提审听证活动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执行监督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办理监管场所检察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

公安机关的各类案件远程视频提讯和侦查实验辨认犯罪嫌疑人和物品评估鉴定和勘查检验执行拘传交警部门执法活动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场所的管理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仲裁司法鉴定和公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见证的其他司法活动

第四条  见证司法活动遵循不干预司法工作正常进行不直接处理问题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和司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见证司法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见证司法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见证司法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七条  见证司法活动采取人大代表自行参加与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司法机关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机关下个月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司法活动安排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监察和司法工委明确每项活动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报送新型疑难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具体执法活动和司法行政活动

第九条  监察和司法工委在收到司法机关报送的司法活动安排后应当及时转达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和办公室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负责通知人大代表办公室负责通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行选定参加见证的司法活动项目

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和办公室分别汇总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行选定的参加见证司法活动项目及联系方式于每月28日前转达监察和司法工委监察和司法工委在每月30日前告知相关司法机关

第十条  监察和司法工委在收到司法机关报送的司法活动安排后认为有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见证司法活动的应当经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同意会同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和办公室组织人员参加活动并提前告知相关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应当持代表证按时参加见证司法活动并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见证司法活动应当客观公正地填写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通过网络平台于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反馈给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或者办公室

评价表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审议和履职评议的参考

第十三条  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和办公室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见证司法活动填写的评价表汇总后转达监察和司法工委

第十四条  监察和司法工委负责梳理评价表的内容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反映司法执法案件存在问题的按照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监督司法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对于反映其他司法活动存在突出问题及问题线索的按照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制作监督意见书转达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反映司法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转达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作为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处理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在蚌的省人大代表参加见证司法活动也可以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就地就近参加本县区的见证司法活动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见证司法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526日通过的蚌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庭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