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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

(2020年12月1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1-01-05 08:27 来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积极探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共同做好联系代表工作委托蚌埠军分区做好驻蚌部队市人大代表联系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征求意见等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所在行业知识结构等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集中授课老代表介绍履职经验等形式或委托各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水平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定期接待市人大代表每月15日为接待代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重要会议及活动可以顺延调整接待代表日的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牵头实施办公室研究室配合

主任会议成员所分管的相关工委室应当安排人员陪同参加接待活动协助处理有关问题对接待过程中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可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在会后主持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代表每届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活动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并提前通知代表做好准备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会同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组织代表参加见证司法活动让代表更好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加强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召开政情通报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代表就所关心的问题现场提问相关负责人当场回答

第十条  每年年底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集中开展走访代表活动主要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意见了解代表履职及工作和生活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对口联系安排经常走访代表到基层调研时应走访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常态化机制完善代表基本信息畅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的渠道为代表履职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三条  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市人大常委会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组织代表开展会前集中视察活动为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议案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人大代表持证就地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按期给代表寄送蚌埠人大》刊物、《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有关学习资料帮助代表了解情况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立法监督等工作情况应按照规定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加强联系代表日常服务工作保证代表联系电话信函工作群等多种联系方式的有效畅通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代表联络办)应及时汇总登记整理交办代表通过各种方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七条  每届市人大成立后,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分选举单位建立市人大代表小组市人大代表按照所在行政区域编组,也可以按照代表所属系统或行业编制若干专业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并明确一名联络员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认真总结交流市人大代表及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每届内组织开展一次评选表彰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联络员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34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