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城区淮河两岸规划建设管控,打造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淮河生态经济带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促进城市拥河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淮河为主轴,东西拓展、拥河环湖、南岸提质、北岸扩容的空间发展思路,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不断提升城市能级,推进淮河两岸高质量发展。
二、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河发展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淮河两岸产业发展和设施建设项目库,专班推进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淮河两岸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对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天际轮廓线、视线通廊以及建筑风格和色彩提出管控要求,将城市设计核心内容和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淮河两岸空间规划建设管控的有关衔接工作。
相关区人民政府履行淮河两岸的空间规划建设管控和运行维护的属地责任。
三、以《蚌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依据,遵循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等管控规定,科学规划淮河两岸空间。以城市空间整体性、风貌协调性、文脉延续性为准则,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滨水临山区域自然生态的规划引导和控制。
编制和实施淮河两岸详细规划,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提升空间品质,依法合理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四、结合淮河两岸自然山水、历史文脉、景观视廊和周边环境,对建筑群落的空间布局、建筑风貌和环境设计等作出城市设计引导。加强跨河通道两端滨水空间等重要节点建设,形成特色鲜明、疏密有致的城市风貌。
加强淮河两岸高层建筑规划布点和高度控制,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天际轮廓线。注重建筑本体、环境绿化、景观小品一体化设计,促进新老建筑风貌协调。
五、推动两岸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发展,加强淮河两岸交通联系,加密构建跨河通道,跨淮河桥梁应各具特色,打造城市特色景观。
六、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城市亮化和照明、电力电讯设施及各类标志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体量、形式、色彩等应当与建筑风格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七、 加强对淮河文化、双墩文化、大禹文化、红色文化、近代工业文化等历史文化保护,发挥其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依法利用河湖水域空间,推进靓淮河工程等河湖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发挥中心城区淮河段的防洪、通航和休闲文旅的综合功能。
八、提升产业层次,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拓展产业空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推进园区、港口生产岸线和休闲生活岸线等建设,构建创新驱动、以产兴城、产城互动、职住平衡的发展新格局。
以城市会客厅、青春未来城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项目为牵引,加快实施淮河北岸核心片区规划,持续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商贸物流基地、皖北低碳新材料、沫河口医药化工等产业园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促进北岸城市组团、人口和生产生活要素集聚。
聚焦功能完善能级提升,实施城市更新改造,发展南岸城市组团,发掘中国(蚌埠)古民居博览园、老蚌埠印象街区等文化旅游资源,加快中央创新区、临港片区、高新禹会工业集中区等园区建设。
九、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淮河两岸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项目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拆改、增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原有的建筑立面、色彩和形状。对违反管控要求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者处罚。
十一、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十二、本决定所指中心城区淮河两岸是指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和淮上区行政区管辖区域。
怀远县应比照本决定加强对淮河沿岸空间规划建设管控。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要重视对接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做好规划布局和建设管控,承接中心城区辐射,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专有名词解释:
1、城市绿线: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4、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