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蚌埠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新格局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和作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地方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以法治方式助力提升市域治理效能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贯彻实施好地方性法规,作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
(二)完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新格局。市、县(区)党委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发挥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行政机关作为地方性法规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将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题,提升地方治理能力。人大代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地方性法规,及时反映人民群众诉求,监督和促进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强化依法行政,保障地方性法规严格贯彻执行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方案。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于二十日内在《蚌埠日报》、蚌埠人大网刊载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并在《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施行前,市人民政府或者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召开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动员部署会议,明确贯彻实施责任和任务要求。法规贯彻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四)制定贯彻实施相关配套文件。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函告市人民政府做好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制定情况,并通过执法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督促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监督考核,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明确权责清单,分解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并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入依法行政检查事项、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法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定期分析、通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加强考核及成果运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约谈、问责等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明确法规实施基本情况、贯彻法规主要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接受评议时,应当将有关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听取本级有关实施部门关于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也可以开展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询问。
(七)加强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法规实施的时间、效果等因素,开展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重点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规执行效果是否明显,避免把执法检查混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发扬斗争精神,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三、强化法规适用,促进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地见效
(八)强化司法适用。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审判机关要在司法审判中,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事项的案件,依法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突出监督重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九)健全反馈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对在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加强对涉及地方性法规有关案件的调研分析,发现存在共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十)开展立法后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废止或者保留的意见。对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修改。
四、强化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良好氛围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全面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访谈、讨论、通报、发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推送、分析、解读法规重要条款,通过以案说法,增强宣传实效。
(十二)完善学法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及纪检监察、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学法和考法体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
(十三)推动全民守法。全社会要自觉学习、严格遵守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日(月)大力宣传地方性法规,加大地方性法规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工作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