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至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条例》施行两年多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聚焦化解医废管理领域的堵点、难点问题,出台《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会议指出,我市在贯彻实施法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条例》实施重视不够,工作统筹不力。市级工作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实施办法》中未明确政府领导职责及医疗废物管理牵头部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信息共享不够及时全面。县(区)政府职能未充分发挥。未落实《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每年组织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商机制要求,对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进不力。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市生态环境局对医废处置单位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和处罚总体薄弱;市卫健委对医疗卫生机构医废收集和暂存指导、检查力度不足;市农业农村局未对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废弃物处理出台具体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条例》宣传贯彻不到位。二是医疗废物收集、暂存急需规范。暂存点设置和管理不规范。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县(区)选定的66个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未做到统筹规划,无建设标准;少数乡镇卫生院由保洁人员代为收集医疗废物,存在随意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一起堆放的行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医疗废物送交难落实。暂时集中贮存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与片区内村室、服务站和诊所之间交接医疗废物相关流程和管理制度不明晰;有些基层医疗卫生村室、站所未配置专用贮存柜(箱)和专用包装袋,医疗废物由村医自行送达,存在抛撒行为无法监管的隐患。三是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处置不够及时、规范。康城公司收集医疗废物未能完全做到至少每二日收集一次;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严格,台账记录不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未全面接入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医疗废物的可追溯和规范管理;配备的7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货物进出口位置均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转运处置医废过程存在监管盲区。四是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选择不合规,收费不合理。《条例》颁布后,未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医废处置单位。因医疗废物处置特许经营权出让程序不规范,导致我市国有平台公司虽已具备医废处置技术储备和设施条件,但未能完善手续参与市场竞争。收费标准执行不合理。康城公司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均是以编制床位为准,未按照现有的收费标准(蚌发改审批〔2021〕356号)收取,存在乡镇卫生院因实际开放床位远低于编制床位而多付医废处置费的情况;2021年收费标准因新冠疫情调整后,相关部门未及时开展收费标准后评估;康城公司与少数乡镇卫生院处置协议中存在增加运输费用等收费项目等问题。
审议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高度重视,依法推动各方法定职责落实到位。一是强化工作统筹。市政府要落实政府领导职责,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定期会商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市、县(区)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定期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压实部门责任。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处置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到位。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出台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处理诊疗废弃物办法并督促实施,杜绝将诊疗废弃物等同于生活垃圾处理的现象。三是落实管理责任制。市、县(区)卫健委要督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市生态环境局要监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条例》要求及时转运处置医疗废物;要督促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负责人熟练操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范台账记录。四是健全应急预案。市、县(区)卫健委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五是强化普法宣传。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采取多种方式提升《条例》的知晓率,确保普法宣传落到实处。
二、强化检查,推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规范化。一是优化设置医废暂时集中贮存点。市卫健委要参照省卫健委2025年1月24日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DB34/T 5124-2025)》,进一步明确细化我市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设置标准。市、县(区)卫健委要按照《条例》要求,逐个梳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66个暂时集中贮存点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抓紧整改或重新选点。二是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市、县(区)卫健委要督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包装和标识,分类收集、贮存。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优化完善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或贮存柜(箱)等。对于没有配备专用医疗废物贮存柜(箱)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帮助其配备贮存柜(箱)和专用包装袋。要强化处理医废的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随意处置医废的行为。三是规范乡村医疗废物转运。市、县(区)卫健委及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将医疗废物自行转运至上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暂存点的过程监管,根据最新医疗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运送具体意见,明确监管责任,妥善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四是健全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信息化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要监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落实对运输车辆货物进出口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要对医疗废物采用电子标签化处理,实现处理信息全程可追溯,实时精准记录医疗废物转运处置行为。
三、依法确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一是履行法定职责。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二是严格规范处置单位收费行为。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开展一次收费协议全面检查,对收费标准进行后评估,统一合同文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要督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坚决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