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至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暨公职律师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4年,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强化任务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围绕2025年底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构建公职律师“1+4”工作机制,推动队伍建设,强化作用发挥,不断推进公职律师工作。
会议指出,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暨公职律师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树牢法治理念还有短板,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不够扎实。个别部门和县(区)对法治政府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以法治政府建设引领法治社会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站位和自觉还不够到位,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的创建成果需要持续巩固。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不足。2024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出庭率为23.4%,低于全省19个百分点;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102件,败诉率为15.27%,高于全省5.36个百分点。其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四个领域占败诉案件的78.43%。有的单位缺乏契约精神和诚信观念,守法意识不强,存在违约毁约、拖欠账款等失信行为,有的甚至败诉后不执行法院判决,严重影响政府信誉和形象。
二是依法行政不够到位,规范执法的整体水平仍有差距。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自由裁量失当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领域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住建、应急、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执法体制、机制还未完全理顺,有的只下放权力清单,没有下放人员编制,综合执法权力下放后,部分乡(街)承接难、兜不住、办不了,严重影响基础社会治理。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不够扎实,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尚未形成有效合力,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够有力。监督手段单一,执法 APP 推广缓慢,信息化智能化运用滞后等,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是法制宣传不够有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急需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的常态化工作落实不够到位,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没有得到长期坚持。有的不了解普法对象的深度需求和服务重点,普法的实时性、针对性、精准性欠缺。有的普法宣传手段、方式单一,新媒体运用不足,覆盖面不宽,普法效果不佳。有的只注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忽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落实,导致部分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不够有力,比如《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个别地方性法规实施后,没有跟进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没有开展法律法规后评估。执法过程中,部门间协同执法的配合还不够顺畅,联合执法的整体效果有待提升。
四是公职律师的队伍建设和管理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相关体制机制亟需健全。目前,市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覆盖率为65%,县(区)党政机关公职律师覆盖率仅为23%,距2025年底全市党政机关全覆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完成全覆盖任务难度较大。市级层面尚没有出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没能从职责定位、履职保障、考核奖惩等方面切实完善相关机制。对公职律师的管理考核仅限于市司法局委托市律师协会的书面考核(个人填写、单位盖章),考核结果既没有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也没有纳入公职律师考核体系。公职律师的学习培训、业务交流、律协内任职等机会少,职责定位、作用发挥、经费保障、晋升渠道等机制未有效建立。已配备公职律师单位有的很少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单位的重要会议或集体研讨,公职律师与司法机关交流、出庭应诉等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较少,公职律师的配备和使用都较薄弱。
五是公职律师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职责定位还需进一步明晰。有的单位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不清,工作衔接不畅,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的不重视公职律师的使用,单位的法律事务由聘请法律顾问主导,有的没有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法制工作,而是在边缘岗位或二级机构负责具体业务。有的不在法治岗位的公职律师,不愿意兼顾合法性审查、复议应诉等法律业务工作,认为这是本职业务之外的工作,既没有相关待遇,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部分公职律师“重理论轻实践”,处理法律事务经验少,对复杂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的把控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公职律师认为自己在单位不被重视,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感不强,对单位缺乏认同感、归属感,心思和精力不在本职岗位上,将公职律师身份当作转为社会律师的跳板。
审议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意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
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发展。依法行政首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服务,不断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行政机关“一把手”要带头出庭应诉,通过“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推动行政争议有效化解。要加强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等败诉案件较多的领域进行梳理研判,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完善机制,避免违法行政等问题发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和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视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双向失信行为,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着力强化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持续推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法治理论和执法技能培训,强化规范执法意识,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认真开展住建、应急、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执法体制机制调研,加强权力清单下放乡(街)后的执法、衔接、指导和“补位”,及时调整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配齐必要装备设备,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持续完善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大力落实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
深入了解普法现状与普法目标的差距,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内容与普法对象需求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普法工作的有效形式,总结推广普法新形式、新品牌。重视“以案释法”,将普法工作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全过程。注重从普法工作实效方面优化考核指标,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常态化开展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强化日常宣传、管理、执法、处罚等工作。制定落实相关协同机制,打通信息共享壁垒,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工作提质增效。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完善公职律师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切实把公职律师工作摆上位置,摸清我市公职律师现状,探索解决公职律师全覆盖的途径和渠道,确保在2025年底实现我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依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与职能边界,制定权责清单,实行分类管理,完善能力提升,优化保障配套和监督考核,着力形成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高度重视公职律师的管理使用,充分、合理发挥好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前,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有关会议、座谈、研讨等活动,认真听取公职律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
五、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重视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培训、轮训,提高公职律师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加强公职律师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质效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奖励挂钩,并将考核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司考人员池”和“公职律师池”,探索建立“统筹调配、统一管理、对口使用”相关机制,构建完善公职律师法治人才库,逐步建成一支以内部公职律师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治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