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至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满意。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优化权力配置和运行,建立健全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开展庭审实质化,推动立案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部分体制机制重构性改革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意义。分调裁审机制改革、行政审判集中管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涉诉信访等工作被最高院、省高院推介或作经验介绍,诉源治理工作得到省委政法委、省委深改办和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调研组的高度肯定。2020-2022年,诉讼服务质效得分连续三年均居全国中院前三位,2022年获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综合评估第一名。
会议指出,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仍有薄弱环节。个别基层法院和干警对司法体制改革认识不到位、领悟不深刻,对改革创新工作缺乏主动谋划和创新精神。一体化司法理念还没完全形成,与侦查、检察、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高效,一体化、系统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共识。自身立、审、执、访等环节衔接还不够紧密,审判执行工作还不够及时、有力、有效,涉诉信访工作还需加强。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力度仍需加大。“三项规程”运用率较低,落实推进工作不够有力有效。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较低,既缺乏对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也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符。刑事案件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书面证据材料运用较多;对于出庭作证人员缺乏相关的保护措施。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查不够全面细致,有的过于关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案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重视不够。三是审判质效还有待提升。有的庭前会议准备不够充分,影响庭审实质高效进行;有的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引导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有的案件对证据分析认定不全面,法庭调查环节把控不精准。部分基层法院审判质量仍需提升,因法律适用不当、程序不规范、量刑失衡等问题,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相对较高。四是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还不够到位。有的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司法保护意识不强,尊重被告人和律师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有欠缺。有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生活和权益保障,降低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辩护全覆盖存在盲点,有的基层法院没能履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辩护,有的在开庭前才安排辩护律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前、庭中、判后等各个阶段的释法明理工作相对薄弱,部分案件答疑释惑的效果不理想。律师申请电子阅卷,审批周期较长,效率不高。
审议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思想认识,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刻理解把握司法体制改革内涵,加强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导,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走深走实。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司法公正和司法职权配置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公正司法,完善程序规则,规范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办案、阳光办案。全面贯彻一体化的司法理念,坚持推进侦、控、辩、审四方共同参与、协作配合,努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三同规制”。持续完善“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机制,强化衔接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执源治理”,着力解决因执行而引发信访问题。
二、落实“三项规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项措施
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刑事审判制度,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证据裁判等审判理念,紧扣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核心要求。完善刑事二审开庭制度,规范审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确保关键证人“应出尽出”,并通过隐蔽作证、远程作证等形式,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量刑公平公正。
三、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加强能力素质建设,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把庭审实质化工作落到实处。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开好庭前会议,明确沟通协调事项,为保障庭审实质化提供坚实基础。全面熟悉掌握案情,注重庭审指引,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完善证据认定规则,科学分析证据,依法认定证据,必要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注重对发回、改判、指令再审以及涉诉信访核查存在问题等案件的分析研判,严格落实办案责任。
四、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
重视对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充分听取其法庭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严格落实案件审理时限规定,采取案件分流精细化、集约案件排期、批量处理等方式,提高审判时效。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当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渠道,做到刑事案件辩护全面有效覆盖,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应有作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智慧化平台,简化阅卷申请流程,及时全面上传相关资料,提高网上阅卷质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释法明理工作力度,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审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审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执行和涉法信访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