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组织安排,李建军请求辞去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建军辞去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