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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五个明确”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

发布时间:2024-05-24 08:51 来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点击数: 字体:【  

为更好解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普遍存在的思想认识和普法宣传不到位、实施部门和单位执行地方性法规反应慢、不规范等问题,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印发施行了《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

一是明确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机制。《决定》要求,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新格局。同时,对市县(区)党委、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和人大代表等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中的具体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明确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常规步骤。《决定》规定,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施行前,市人民政府或者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召开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动员部署会议;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建立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书面报告;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时、政府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时均要报告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三是明确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决定》强调,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分解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入依法行政检查事项、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约谈、问责等机制。

四是明确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司法适用。《决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审判机关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事项的案件,要依法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突出监督重点,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及时提出建议。

五是明确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决定》强调,要将地方性法规宣传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地方性法规学习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将地方性法规规定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加大地方性法规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工作力度。

(市人大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