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将2024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24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与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稳步推进。
一、开展备案和审查工作情况
(一)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情况
全年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9件,做到应报尽报,及时规范。
(二)接受报备情况
接受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74件。其中,市人民政府8件、市中级人民法院4件、市人民检察院2件、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60件。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现备案报告未盖章、文件格式不合规、错将文件草案当作正式文件报备等不规范问题,及时指出,报备单位更正后重新进行了报备。
(三)审查工作情况
一是主动审查职能充分发挥。严格按照审查标准,采取“专业工委初审+法工委集体研究+专家研讨论证”模式,高质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2024年,我市2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入选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占全省入选案例数一半。
二是审查建议办理均获认可。高度重视公民审查建议办理,妥善处理法制统一、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全年收到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2件,与文件制定机关、审查建议人积极沟通,达成处理共识并督促整改。办理结果均获建议人认可。
三是审前建议成效初显。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前,对《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修订草案)》《蚌埠市排水管理办法(送审稿)》等4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提出意见并被采纳,将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消除在文件生效之前。
四是联动审查更加顺畅。加强与市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信息共享、联合审查、会商协调等方面协作,对1件疑难复杂且申请人多头提出审查申请的备案文件,共同邀请法律专家和资深律师研讨论证,凝聚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五是审查覆盖范围持续拓展。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对接市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其接收市政府部门报备的18件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合审查。
六是数字赋能审查提质增速。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尝试利用AI智能辅助工具对文件疑似问题进行初步筛查,经复核研讨确认后再研究处理,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七是法规专项清理精准进行。按照统一部署,对我市18部地方性法规开展了专项和集中清理,对法规中是否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明显滞后不宜继续适用的规定进行了排查梳理。
二、审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审查,发现2件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
(一)《蚌埠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是制定文件未履行法定程序。《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第三方聚合平台(依托互联网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乘客提供网约车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第三方平台)的义务作了规定。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经核实,《实施细则》在制定过程中,增设聚合平台义务后,未听取聚合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也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程序不合规。二是规定先行赔付责任无上位法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发生运营安全事故时,由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现实中,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的情况复杂,《实施细则》未区分具体情形,直接规定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一致,涉嫌增设聚合平台的义务,违反了《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蚌埠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建设指南》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不担任首届业委会委员的规定,减损了业主的被选举权。《建设指南》关于“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为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不利影响,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不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业主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并享有被选举权”。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作了六项具体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只要业主符合建设部《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都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建设指南》相关规定,虽旨在维护选举的公平性,但涉嫌剥夺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经与文件制定机关研究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书面提出了处理计划和时限,目前,相关文件正在修改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持续跟踪监督,督促制定机关将文件及时修改后重新报备。
三、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情况
组织集中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派员参加2024年第二期全国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参加《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立法研讨,加强对县区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促进县区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
一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报备不及时问题依然存在。仍有个别单位和县区人大常委会没有按照规定在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报备。二是文件目录公开不到位。习惯于往年的公开方式,只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没有及时将上一年度接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外公开。三是县区备案审查力量薄弱问题依然突出。县区人大常委会普遍存在的人员少、年龄大等问题没有明显改观。对于上述问题,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四、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及公开制度。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将于本月全面完成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报告工作。按照省条例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督促指导各县区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连同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人大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严格贯彻落实省条例规定,适时对报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
(三)探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方式。有序征求公民、组织、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和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社会关注度和公众参与度。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
(四)加大工作衔接联动力度。继续加强与党委、政府等系统内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调联动,共享工作信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继续与县区人大开展联合审查,协助研究处理疑难问题,支持探索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强化能力建设和工作宣传。适时组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顺应人工智能发展新趋势,依托国家和省级数据库,以数字化改革赋能备案审查工作提速增效扩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审查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多渠道、多角度讲好备案审查故事,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知晓度和影响力。
附件:2024年向上报备和接受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附件
2024年向上报备和接受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一、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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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单位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公布时间 |
备案登记时间 |
是否网 上备案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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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01-19 |
02-01 |
是 |
2.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蚌埠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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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蚌埠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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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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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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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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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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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淮河两岸规划建设管控促进拥河发展的决定 |
04-26 |
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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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高质量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的决定 |
04-26 |
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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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收市“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1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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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单位 |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公布时间 |
备案登记时间 |
是否网 上备案 |
市人民 政府 (8件) |
1.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
23-12-30 |
01-08 |
是 |
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01-05 |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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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01-07 |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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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 |
04-16 |
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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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09-11 |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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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
10-10 |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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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蚌埠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10-12 |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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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的决定 |
11-29 |
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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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 人民法院 (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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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执行案件执前和解工作实施意见(施行) |
05-29 |
12-24 |
是 |
2.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源头治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
05-29 |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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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执源治理推动执裁联动的实施意见 |
05-29 |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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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修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05-29 |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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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 (2件) |
1.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皖北振兴的实施办法 |
04-29 |
05-14 |
是 |
2.关于在检察履职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持续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
06-03 |
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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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收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6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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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单位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公布时间 |
备案登记时间 |
是否网 上备案 |
怀远县 (10件) |
1.关于批准2023年县本级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的决议 |
23-12-19 |
01-03 |
是 |
2.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23-12-29 |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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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怀远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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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怀远县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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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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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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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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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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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批准2023年度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
07-30 |
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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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批准2024年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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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 (10件) |
1.关于五河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01-13 |
01-24 |
是 |
2.关于五河县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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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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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五河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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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五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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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五河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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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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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建、更名的决定 |
06-13 |
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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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批准五河县2023年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
09-05 |
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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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批准五河县2024年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12-03 |
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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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 (9件) |
1.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23-12-30 |
1-15 |
是 |
2.关于固镇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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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固镇县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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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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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固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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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固镇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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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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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批准2023年县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
07-31 |
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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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批准2024年预算第一次调整方案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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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6件) |
1.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23-12-29 |
01-04 |
是 |
2.关于龙子湖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
||||
3.关于龙子湖区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
||||
4.关于龙子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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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
6.关于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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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 (9件) |
1.关于批准2023年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23-12-14 |
01-12 |
是 |
2.关于召开蚌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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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01-13 |
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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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蚌山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
||||
5.关于蚌山区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
||||
6.关于蚌山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
||||
7.关于蚌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
8.关于蚌山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
9.关于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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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区 (7件) |
1.关于禹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23-12-29 |
02-29 |
是 |
2.关于禹会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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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禹会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24年计划安排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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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禹会区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 |
||||
5.关于禹会区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 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
||||
6.关于禹会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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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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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上区 (9件) |
1.关于批准淮上区2023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
23-12-27 |
03-04 |
是 |
2.关于2023年度区级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的决议 |
01-10 |
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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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淮上区202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
||||
4.关于淮上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
||||
5.关于淮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
||||
6.关于淮上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
7.关于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
||||
8.关于淮上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
||||
9.关于淮上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