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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 扎实开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

发布时间:2026-06-25 18:16 来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点击数: 字体:【  

6月18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5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1部予以废止,全面实现我市地方性法规与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本次清理工作严格对照生态环境法典,重点解决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ー致的问题:一是修改部分条款使其与上位法表述一致。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生活垃圾的规定和关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规定,对《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作相应修改。二是依据上位法对法律责任作出修改。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关于违法露天烧烤食品和运载液体、散装货物车辆违反运输规定的法律责任,《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法律责任,《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关于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回收处置义务的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三是增加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限制条件。在《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露天焚烧秸杆前增加“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的限制。四是修改了立法依据中的法律名称。生态环境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的立法依据中的相应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五是废止了《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生态环境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实施依据已不存在,对该部法规予以废止。后续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将在以后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次集中清理修改,全面理顺了我市景区管理、城市市容、文明建设、医疗废物、农业环保领域法规制度,实现监管条款、处罚尺度与生态环境法典无缝对接、协同配套。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将《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持续做好宣传解读和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及我市地方性法规落地见效,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市人大法工委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