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9条,紧密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关键环节作出制度设计,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足群众实际需求。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民生问题,社会敏感度高。前期,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二审期间,注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实地调研,组织召开多个座谈会,对立法重点、分歧、难点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广泛听取行业协会、立法专家、管理部门等各方意见。同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通行安全,对反映较为集中的登记上牌、“非标车”过渡期、共享电动自行车随车头盔卫生等事项作出回应,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痛点难点问题。一是加强源头管控。据统计,全市(含三县)非标电动自行车占电动自行车总量的80%以上,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针对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问题,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要求销售者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提供购车发票,方便消费者登记上牌。二是实行过渡期管理。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后仍存在大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平稳过渡,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临时通行期限,明确我市临时通行期限不超过2026年2月28日。三是保障共享电动自行车头盔使用。针对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的头盔不卫生,驾驶人不愿佩戴的问题,条例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对安全头盔脏污、损毁、破旧、缺失的,及时清洁、维护、更换、配备,保障安全使用。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强化安全理念。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行为,如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禁止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快递、外卖、闪送等特定领域的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强化规范管理。明确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停放、充电,或者在住宅内、商铺内充电,并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坚持立法原则,确保条例有效管用。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工作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与上位法衔接一致,对登记办理、驾驶人年龄、载人载物、法律责任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重点对安全驾驶行为、临时通行期限、充电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体现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功能。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