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29 16:10 来源:蚌埠人大 作者:蚌埠市人大 点击数: 字体:【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现将《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修改意见。请于9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邮箱:bbrdfgw@163.com;

传真:0552-3122766  电话:0552-312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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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

(草 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回收处置原则】 按照“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强化管理、落实责任、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转运、处置闭环体系,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行政村(居)科学合理设置村级回收点,负责本乡镇、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点的设立与管理,组织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区)职责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及其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回收主体】 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回收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责任主体不能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负责回收。

第七条【宣传培训】 市、县(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等方式开展宣传。

鼓励农药生产、经营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回收点设立】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门店适当位置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种植户等设立,或者单独设立村级回收点,并配备回收装置。

回收装置的数量和容量能够满足回收需要,须有县区统一印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专用”标识。

第九条【贮存点设立】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至少设立1个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点,贮存点要有满足分类存放要求的仓储设施。

第十条【选址要求】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贮存点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畜禽和水产养殖场,避开加油(气)站、供水水源和自来水厂、河塘和沟边、生态保护区等场所、设施和区域。贮存点要有统一的醒目标识,并向社会告知。

第十一条【回收办法】农药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拒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要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

散落在田间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公益岗位、保洁员兼职给予适当补贴等方式组织捡拾回收,或采取有偿回收的办法进行回收。

第十二条【回收归集】 回收点应当将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进行捆扎打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运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贮存点。贮存点应当及时将回收点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能资源化利用的和难以资源化利用的分别入库登记、分类存放。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季节特点确定贮存点的收集时间,连同负责收集人员姓名及通信方式告知各行政村(居)。

第十三条【回收贮存管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点应当加强回收装置设施、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回收装置设施、贮存场所。

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贮存并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四条【资源化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将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转运和无害化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将难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协调利用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内车辆,将贮存点或村(居)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第十六条【建立台账】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贮存点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处置单位均应当如实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来源、数量和去向等台账信息。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奖补办法制定】 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实行有偿回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奖补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承担。

不明确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转运和处置等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协调调度、督查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巡查、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警示,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或者没有及时把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置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

(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248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草案)》作如下汇报: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农药包装废弃物中残留的农药成分可能会渗透到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土壤污染会影响土壤质量和肥力,破坏土壤生态平衡;水体污染则会威胁水生生物的生存,影响水资源的质量和利用;空气污染会对周边的大气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通过立法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对于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优化和提升农村环境,保障水源、土壤、空气等生态环境质量,保护青山绿水良田,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农田附近,残留农药可能通过雨水冲刷等途径进入农田,导致农产品受到污染,从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做好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关系农民利益和人民身体健康。

三是解决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需要。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年产生农药包装废弃物约300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部分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农药包装物被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的现象。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已出台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立法,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立法工作,今年5月,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组,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四位一体,全程协同配合做好立法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专班,具体负责起草、立法调研等工作。

立法工作启动以来,结合近几年来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现状、存在问题,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研讨,着手起草工作。5月初至6月初,市农业农村局就《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6-7月,市人大农工委先后9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7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条例》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该政策措施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核制度相关规定。715日向15家单位书面征求《条例》意见,4家单位提出的22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719日市司法局邀请市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律师、法律顾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等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723日,市司法局对《条例》出具审查意见。86日,市人大汪若怀副主任、市政府吴永彬副市长召开立法工作领导组会议,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条例(送审稿)》89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并形成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22条。

1条至第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回收处置原则、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回收处置主体责任义务、宣传教育等内容。

8条至第16条,主要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的建立、转运和处置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台账记录等内容。

1718条,主要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偿回收奖补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回收处置经费保障等内容。

19条至第21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2,明确《条例》施行日期。

(一)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按照“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强化管理、落实责任、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构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转运、处置闭环体系,推动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在建设模式上,以县级集中处置、乡镇归集(贮存)和农药经营者和村级回收点进行回收处置一体化建设。在回收原则上按照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回收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责任主体不能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负责回收。农药经营者和各回收点建立详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同时要求乡镇贮存点和各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点应当加强回收装置设施、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回收装置设施、贮存场所。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贮存并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加强回收处置运行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村居回收、乡镇归集、县转运处置”的运行模式,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各级回收网点日常运行管理,提高回收管理规范化水平。在推动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充分履行回收义务的基础上,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实行有偿回收的制定奖补标准和管理办法。同时,对不明确回收主体、散落在田间地头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公益岗位、保洁员兼职给予适当补贴等方式组织捡拾回收,或采取有偿回收的办法进行回收。要求各级回收网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贮存点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畜禽和水产养殖场,避开加油(气)站、供水水源和自来水厂、河塘和沟边、生态保护区等场所、设施和区域。贮存点要有统一的醒目标识,并向社会告知。并保持正常开放,常态运行,在回收、转运、贮存、处置等环节建立台账,台账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强化科学分类处置。回收点应当将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进行捆扎打包,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运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贮存点。贮存点应当及时将回收点归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按能资源化利用的和难以资源化利用的分别入库登记、分类存放。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将可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难以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纳入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协调利用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内车辆,将贮存点或村(居)回收点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四)明确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行政村(居)科学合理设置村级回收点,负责本乡镇、街道农药包装废弃物贮存点的设立与管理,组织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区)职责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及其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五)加强督查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协调调度、督查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巡查、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警示,及时研究处理。